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思光,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孝义,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静,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思光因与被申请人任孝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思光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将光电作为独立的技术特征划分,完全违背了技术特征的划分原则。
被诉侵权产品虽然缺少了第一、第二光电,但二者构成等同侵权。
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任孝义提交意见称,许思光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见,涉案专利的光电探测功能并非由单个的光电所实现,而是由每个光电、光电支架与可编程控制箱所组成的光电传感器来实现,且每个光电传感器的功能、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每个光电传感器均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功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故二审法院将每个光电传感器分别划分为一项技术特征,并无不当。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第一光电、第二光电两项技术特征,也就不具有相应的探测功能,从而无法达到涉案专利说明书所描述的准确、及时、按需进给原料的技术效果。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亦无不妥。
综上,许思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思光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