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鸿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八一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72585606。
法定代表人:张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审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6580962U。
法定代表人:周荣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第负1、2层、第1、2、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1624673F。
负责人:周荣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鸿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超、原审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声明该案已经协商解决,并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鸿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