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市高新区可可里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祁连山路北家兴花园小区第6064门市房。
经营者:单红,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山路**号A2(皇冠购物广场一楼J607号柜台)。
投资人:单玉业,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荣兴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
经营者:单芳,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明,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高新区可可里超市、枣庄市薛城区华业壹分利超市、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荣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