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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闽清县八闽臻品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5884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闽清县八闽臻品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闽清县八闽臻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884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西(好味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汤洋村白沙宫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德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程,该公司股东。

被告:闽清县八闽臻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六段205地号。

法定代表人:黄居臻。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闽清县八闽臻品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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