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45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郝大勇,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贵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谢仙平,总经理。
被告:浙江贵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应理晓,总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好客多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贵人杯业有限公司、浙江贵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