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5号原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村均沙路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礼��,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静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住所地:江门市礼乐一路**幢101、102。
经营者:黄细达。
原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13年9月30日,主要生产涂料、瓷砖胶和填缝剂等建材产品。
2014年10月7日,原告获得第12550027号图形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该商标指定商品项目为第2类的涂料(油漆)等商品],2015年1月28日,又获得第13381538号图形商标的独占使用许���权[该商标指定商品项目为第19类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前述两类商品为类似商品、两商标为相同商标。
原告的该品牌的防水涂料系列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一直以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喜爱。
近两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与原告前述防水涂料相同/类似的商品防水浆料上使用类似的图形商标,该商标导致了消费者混淆进而误认误购,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已构成对原告前述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侵权。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特委托公证部门对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2550027号、第13381538号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现存侵权产品;
二、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三、两被告承担���案诉讼费用。
被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的规定,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故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即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的经营场所为侵权行为���施地。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恒达建材店的经营场所在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