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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与金乡县金乡街道星饰包罗万象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民初38号
案件名称劲霸与金乡县金乡街道星饰包罗万象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金乡县金乡街道星饰包罗万象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3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星饰包罗万象饰品店。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饰包罗万象饰品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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