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大道湾夏路大华楼307,实际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沿湖街道万科白鹿郡18栋2501。
法定代表人:汤凯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麦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