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27号之一原告:宁波永信爱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世纪东方商业广场3、5、6号003幢15-1。
法定代表人:尤海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成一汽车装潢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71号。
经营者:梅信峰,该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信爱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成一汽车装潢服务部、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永信爱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信爱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永信爱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