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53号之二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普陀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称主张,向本院申请对转子铁芯和磁钢片的成分进行鉴定,该鉴定现已完成,费用共计25000元。
而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申请对其提交的伺服电机是否曾拆装过进行鉴定,该鉴定尚在鉴定过程中,且被告在原告申请撤诉后仍坚持继续鉴定,现已预交费用25000元。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045元,由原告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