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宜鑫烟酒店,住所地:咸阳市金旭路风和日丽7号楼1层16号。
经营者:薛瑞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咸阳市渭城区宜鑫烟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