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84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平。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58××××.1)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