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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5民初21430号
案件名称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1430号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深荣大厦1304、1305。

法定代表人:曹水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安军。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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