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1430号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深荣大厦1304、1305。
法定代表人:曹水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安军。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