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27号之二原告:胡辉,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美秋初鹿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陈满寸,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号码43302319700625482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辉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美秋初鹿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胡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胡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