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78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忠于日用品店,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经营者:胡忠于,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忠于日用品店万佳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山区洛社镇忠于日用品店万佳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