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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318号
案件名称孙正权与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正权,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18号原告:孙正权,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中*号灯配总汇D7首层之1。

经营者:陈舜琴,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齐裕路*号。

自然人股东:侯明礼。

本院受理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2272.4,外观设计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正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正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诉。

本案受理费2527元,减半收取为1264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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