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48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姗姗,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圣高伟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北环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圣高伟业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圣高伟业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圣高伟业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