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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新星街宏成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7民初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新星街宏成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汉台区新星街宏成保健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新星街宏成保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星街中段155号。

经营者:袁成,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玲,汉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台区新星街宏成保健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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