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69号之一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超视美眼镜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太沙路**号。
经营者:万永年,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超视美眼镜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眼镜(兔子),专利号:ZL20123033××××6)纠纷一案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