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24号原告:陈春雅,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王群玩具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王群,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雅与被告义乌市王群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宫立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春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