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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2975号
案件名称2975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97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新家园综合楼5室。

法定代表人:代义涛。

被告: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化机厂综合楼新家园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丹阳市优耐特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丹阳市长江泵阀有限公司恒大轴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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