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812号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克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由中华商标协会推荐。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以恒之家副食调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十号路4号。
经营者:陈建忠,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忠,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吉县美佳特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营乡下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以恒之家副食调料经营部、陈建忠、西吉县美佳特粉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建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