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8号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建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何兴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兵,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建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