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9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盛才,福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顶新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山路12号建发绿庄10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8。
经营者:苏国妹、胡继钟。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顶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韦晓菁人民陪审员 丁瑞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