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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盈海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638号
案件名称胶州市盈海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胶州市盈海超市,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盈海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号。

经营者:徐同育,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振,男,胶州市盈海超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州市盈海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盈海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胶州市盈海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胶州市盈海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胶州市盈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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