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757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兴翔珂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东安门大街***号(翔达国际商务酒店*层)。
法定代表人:万韶文。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翔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