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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8689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黛雯,李国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89号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魏,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黛雯,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明,广东天道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黛雯、李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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