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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855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855号之一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二路1-3号(办公楼)126室。

法定代表人:江百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弘,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英村安置小区2-3#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男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初晓(厦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

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诉争涉案专利无效申请的裁决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计3387.5元,由原告厦门膜巨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谢爱芳代理审判员  张新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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