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8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桃林镇黎盛飞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18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县桃林镇黎盛飞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桃林镇黎盛飞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8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桃林镇黎盛飞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桃东村。

经营者:黎盛飞。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桃林镇黎盛飞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2021年5月19日,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