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74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毛会洪超妍美容美发特许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营苑西村24幢-1号。
经营者:毛会洪。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毛会洪超妍美容美发特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