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51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达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财,职务总经理。
被告:临沂雅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元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