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41号原告:梁恒,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谷永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鹏,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苑巷9号。
经营者:谷永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鹏,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恒与被告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梁恒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恒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飞度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飞度家具经营部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梁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