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189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佐,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奥克斯国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