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4号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麒麟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恩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缙云县东渡镇外街8号7楼。
法定��表人:郭洪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