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80号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苏福培食品商行经营者:苏福培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苏福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2017年5月17日,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泰扬恒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