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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9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1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

经营者:许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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