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1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
经营者:许兆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炳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0006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