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50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安顺加油站。
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沙沟村东头S103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兰传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安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