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34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大矸镇璎珞村。
法定代表人:乐明鸣,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东来,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诉被告章东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