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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刑更1150号
案件名称赵跃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跃庆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50号罪犯赵跃庆,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常熟市人,大专文化,原住常熟市。

2013年1月5日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没收商标侵权服装38件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熟知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跃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注册商标的服装和标识等相关物品予以没收和销毁。

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跃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跃庆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理查明,罪犯赵跃庆,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赵跃庆,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510分。

为此,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其中二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四个表扬)。

罪犯赵跃庆在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未履行。

以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赵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当从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跃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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