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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郑冬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3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郑冬冬,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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