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3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被告:郑冬冬,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