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秦永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元路西侧(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秦永钦,总经理。
原审被告:嘉兴市丰高奥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庆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正泉,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40号院1号楼1004。
法定代表人:刘荣,经理。
上诉人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美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美菱公司)及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器厂(简称嘉兴永钦厨卫厂)、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嘉兴澳尔玛公司)、北京市美菱尚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美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6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嘉兴美菱公司、嘉兴永钦厨卫厂、嘉兴澳尔玛公司、北京美菱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嘉兴美菱公司、嘉兴永钦厨卫厂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嘉兴美菱公司主要理由是:第一,本案性质系属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纠纷,法院没有管辖权。
嘉兴美菱公司使用的“美菱塞纳春天”是第11类商品上注册有效的商标,商标权人为北京美菱公司,商标号为13655826号。
因此合肥美菱公司主张的侵权实际上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应由法院管辖,依法应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先行处理。
第二,本案根据合肥美菱公司提出的侵权行为,不应一审法院管辖。
本案公证和证据保全是在宁波市和绵阳市,均不在北京。
本案的性质尽管是互联网侵权,但各被告的身份和经营地址是清楚的,北京美菱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上的销售者,并不承担实体的责任。
同时北京美菱公司注册在北京,但实际经营地是河南省新乡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第三,嘉兴永钦厨卫电器厂涉嫌注册的网络域名侵权,域名的争议系属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不应并案审理。
因此本案应由商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商标权利冲突,如果继续审理本案,也应当移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嘉兴永钦厨卫厂主要理由是:嘉兴永钦厨卫厂被起诉涉嫌侵权的是“meilingdd.com”网站,该侵权行为与其他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同,不应当并入本案一并审理。
如果合肥美菱公司坚持起诉,本案应当作为域名纠纷,到域名注册地进行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由法院管辖的问题。
本案中,嘉兴美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属纠纷,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先行解决。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合肥美菱公司的起诉请求,合肥美菱公司认为其是美菱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美菱系列商标是驰名商标。
嘉兴美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产品上,显著使用“美菱”字样,嘉兴澳尔玛公司及北京美菱公司亦大量使用“美菱”字样进行宣传、展示,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合肥美菱公司的合法权利。
从合肥美菱公司的起诉讼理由看,合肥美菱公司对嘉兴美菱公司使用的第13655826号“美菱塞纳春天”商标的效力并无异议。
仅认为自身拥有的“美菱”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嘉兴美菱公司在使用、宣传商标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并据此要求赔偿。
因此,从诉讼的请求基础与性质看,本案不属于涉及商标权权利归属与效力产生的纠纷,而应认定为商标使用过程中因特定民事利益产生的侵权纠纷。
故本案应由法院审理,而非由商标行政机关先行解决。
第二,关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地域管辖的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级别管辖的确定,由于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之一为北京美菱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在“北京市丰台区”,同时结合合肥美菱公司请求认定“美菱”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认定本院对本案的具有管辖权。
其次,域名纠纷是否在本案一并处理的问题。
对于嘉兴永钦厨卫厂与嘉兴美菱公司所提,嘉兴永钦厨卫厂仅申请“meilingdd.com”域名,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当一并审理的理由。
法院认为,嘉兴永钦厨卫厂申请注册的域名中完整包含了“美菱”汉字的拼音,根据合肥美菱公司提交的证据看,“美菱”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次诉讼中其亦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嘉兴永钦厨卫厂注册的域名若经查实存在不当使用情形,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同时鉴于嘉兴永钦厨卫厂、嘉兴美菱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若其销售与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则域名中使用“meiling”字样则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尽管涉及到域名,但并非本案实际处理了单独的域名纠纷,而是在审查嘉兴美菱公司注册域名是否侵犯一个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分析,从被告主体之间的关联与被控侵权行为之间的相关性看,涉案的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合肥美菱公司,认为四被告之共同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提交了初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并选择其中之一的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该种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综上,嘉兴美菱公司与嘉兴永钦厨卫厂所提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永钦厨卫电气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嘉兴美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仍持一审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商标权所引发的侵权之诉,故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之一为北京美菱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在“北京市丰台区”,进而本案中合肥美菱公司请求认定“美菱”商标为驰名商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嘉兴美菱公司上诉坚持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属纠纷,应由行政主管机关先行解决。
因本案不属于涉及商标权权利归属与效力产生的纠纷,而系商标使用过程中因特定民事利益产生的侵权纠纷。
故本案不应由商标行政机关先行裁决,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嘉兴美菱公司认为嘉兴永钦厨卫厂仅申请“meilingdd.com”域名,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当一并审理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嘉兴永钦厨卫厂申请注册的域名中完整包含了“美菱”汉字的拼音,嘉兴永钦厨卫厂注册的域名若经查实存在不当使用情形,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同时鉴于嘉兴永钦厨卫厂、嘉兴美菱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若其销售与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则域名中使用“meiling”字样则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因此,本案需审查嘉兴美菱公司注册域名是否侵犯一个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
故一审法院将涉案的域名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嘉兴美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嘉兴市美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