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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段桂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954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段桂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段桂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9547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晴,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沙岗下、林福堂”(萧润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经营者:段桂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段桂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以下简称运成制衣厂)、雷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紫曦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段桂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紫曦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静的起诉,本院已另行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成制衣厂、段桂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运成制衣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89172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侵权用生产模具、机器设备和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运成制衣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605元(包括公证费165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455元、差旅费500元),共计102605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权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

该商标于2010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至今合法有效并处于原告商业使用状态。

经调查发现,被告运成制衣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网店,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5年1月15日及2015年8月27日,原告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浏览被告运成制衣厂的网店信息,在网店搜索“卡宾”、“卡”、“宾”、“卡男”等字样,搜索到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图片上均使用了“”标识。

原告向被告运成制衣厂网购了牛仔裤、T恤等产品并支付了货款,相关网上购物保全行为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以下简称白云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予以证实。

原告认为,被告运成制衣厂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运成制衣厂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为假冒产品,并且存在大规模、多种类、长时间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商标商品的情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段桂成系运成制衣厂的经营者,应对运成制衣厂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运成制衣厂、段桂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1999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福建省石狮市紫华鞋服发展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杨紫明。

2007年7月9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8月27日。

该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1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紫曦公司。

2015年1月15日,申请人紫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嘉成来到白云公证处,向该处申请办理网上购物证据保全。

该处公证员陈某及公证员助理黄某对陈嘉成利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维权取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陈嘉成通过搜索阿里巴巴供应商为“运成制衣厂”的店铺,显示该店铺已经过诚信通认证,为诚信通第2年。

进入该店铺并点击“供应产品”,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并浏览,页面中间位置为牛仔裤的宣传图片,并有“”标识,图片上方用较大字体显示“骏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用较小字体显示:“实力厂家诚接大小订单OEM贴牌网络加盟分销代理一件代发下单电话:133××××6677(雷生)在线QQ:78×××69”字样。

点击“公司档案”,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并浏览,显示运成制衣厂的公司概况、认证信息、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

公司概况及认证信息为:成立于2013年6月9日,注册地址为中国广东大涌镇石井村“沙岗下、林福堂”(萧润侬厂房),企业类型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服装,法定代表人为段桂成,工商注册信息已于2014年6月6日通过第三方认证,申请认证人为段桂成。

详细信息显示:主营产品或服务为牛仔裤、T恤,主营行业为女装、男装、提供加工,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加工方式为OEM加工,工艺为缝纫、锁眼、整烫、钉扣、考边、裁剪、吸线头。

该页面左侧显示联系人为段桂成、联系电话为133××××6677。

点击浏览店铺产品列表,浏览到的关键字为“卡宾男装2014新款猫须破洞男裤子男士小脚牛仔裤LK003”的牛仔裤(网页显示5-14件售价为95元,成交351件)、关键字为“卡宾男装2013新款民族风格修身长袖全面圆领针织衫毛衫毛衣M069”的毛衣(网页显示5-14件售价为100元,成交192件)、关键字为“卡宾男装2013新款红色修身长袖V领开衫针织衫羊毛衫毛衣外套M071”的毛衣(网页显示5-14件售价为115元,成交24件)、关键字为“卡宾男装2014夏装新款莫代尔男士舒适四角平角裤内裤头CN080”的内裤(网页显示5-14件售价为20元,成交80件)的宣传图片使用了“”标识,陈嘉成购买了上述四件商品,另在该网店店铺内购买了关键字为“卡宾男装2014秋装新款纯棉时尚修身牛仔裤LK559”的牛仔裤一条,陈嘉成为此次购买共支付了455元(商品总金额430元、运费25元)。

此次购买的订单号为940362493965169,订单详情页面显示的卖家信息如下:供应商为运成制衣厂,会员登录名为“骏驰服饰贸易”,支付宝账户为189××××7126,手机为189××××7126。

陈嘉成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白云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在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录像复制至光盘,并进行了封存。

2015年1月16日,在公证员陈某及公证员助理黄某的监督下,陈嘉成来到白云公证处,签收了印有“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768302095791的包裹并对上述所收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公证员人员对该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含封存前后共取得的相片34张)、封存,照片显示:陈嘉成打开包裹,包裹内有毛衣两件、牛仔裤两条、内裤一条。

2015年1月19日,陈嘉成来到白云公证处,利用该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账户,对订单号为940362493965169的订单进行收货确认,该处公证员陈某及公证员助理黄某对陈嘉成的上述操作过程及有关情况进行了录像,并将录像复制至光盘,进行封存。

白云公证处就上述网页保全、签收包裹及订单收货确认的情况于2015年3月8日分别出具了(2015)粤广白云第697、698、740号公证书。

2015年8月27日,陈嘉成再次来到白云公证处,向该处申请办理网上购物证据保全。

该处公证员翁某及公证员助理吴某对陈嘉成利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维权取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陈嘉成通过搜索阿里巴巴供应商为“运成制衣厂”的店铺,显示该店铺已经过诚信通认证,为诚信通第3年,点击“公司介绍”栏下的“更多”字样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并浏览,显示公司概况为:运成制衣厂是牛仔短裤、T恤、牛仔长裤、内裤、袜子、衬衫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其成立于2013年6月9日,经营地址为广东省大涌镇石井村沙岗下,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服装,其工商注册信息已于2015年5月27日通过中德专业认证。

其未经认证、自行填写的详细信息有:主营产品或服务为牛仔裤、T恤,主营行业为女装、男装,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其提供加工,加工方式为OEM加工,工艺为缝纫、锁眼、整烫、钉扣、考边、裁剪、吸线头。

管理体系认证为ISO9002,产品质量认证为其他,员工人数为51-100人,厂房面积为1000平方米,主要销售区域为全国,主要客户群体为网络销售,月产量为20万件。

年出口额为301万-500万元。

其联系方式栏显示联系人为雷静、联系电话189××××7126,段桂成经理。

点击“交易信用记录”、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并浏览,显示该店铺90天内的服务情况为:累计成交数609笔、累计买家数83位、重复采购率27.71%、平均发货速度0.15天、平均退款速度2.42天,店铺总体满意度为5.0,来自卖家的评价有29480条。

点击“供应产品”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页面左侧显示卖家为雷静,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所在地区为广东中山,在产品列表的搜索框内输入“卡宾”并点击搜索,共有15个符合条件的产品信息(含宣传图片、价格、名称关键词、成交量),包括牛仔裤、袜子、内裤、手提袋等。

点击“卡男装2015夏季新款薄款韩版男士修身小直筒小脚休闲长裤男潮”字样上的图片并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浏览该页面,显示售价为90元,有1条成交记录,点击“卡男装2015民族风条纹印花撞色舒适个性四角平角内裤头潮”字样上的图片并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浏览该页面,显示售价为12元,有51条成交记录,点击“卡宾手提袋”字样上的图片并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浏览该页面,显示售价为1元,有268条成交记录,上述宣传图片显著位置均有“”标识。

陈嘉成在该网店店铺内选购了关键字为“卡男装2015新款英伦烫钻印花男士时尚弹力修身圆领短袖T恤潮”的T恤一件(单价为50元)、关键字为“卡男装2015夏季新款薄款韩版男士修身小直筒小脚休闲长裤男潮”的牛仔裤一条(单价为90元)、关键字为“卡男装2015民族风条纹印花撞色舒适个性四角平角内裤头潮”的内裤一条(单价为12元),陈嘉成共计花费181元购买了上述商品(商品总金额164元、运费17元)。

此次购买的订单号为1168498158423877,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卖家的信息与(2015)粤广白云第697号公证书显示的信息一致。

白云公证处对陈嘉成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在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录像复制至光盘,并进行了封存。

2015年8月28日,在公证员翁某及公证员助理吴某的监督下,陈嘉成来到白云公证处,签收了印有“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768386556533的包裹并对上述所收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公证员人员对该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含封存前后共取得的相片18张)、封存,照片显示,陈嘉成打开包裹,包裹内有T恤一件、牛仔裤及内裤各一条。

当天,陈嘉成还通过白云公证处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账户对订单号为1168498158423877的订单进行收货确认,该处公证员翁某、公证员助理林某某对陈嘉成的上述操作过程及有关情况进行了录像,并将录像复制至光盘,进行封存。

2015年10月15日,白云公证处就上述网页保全、签收包裹及订单收货确认的情况分别出具了(2015)粤广白云第13635、13636、13637号公证书。

为证明运成制衣厂存在持续侵犯紫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紫曦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网页打印资料,相关资料显示:其于2016年5月9日通过会员名为“曰青Q”的阿里巴巴账户浏览运成制衣厂的店铺网页信息(网页显示该店铺内部分产品的宣传图片使用了“”标识),并花费191元(货品价格180元、运费11元)购买了关键字为“夏季新款男装条纹修身时尚休闲圆领套头穿棉短袖针织衫潮LM115”(单价90元)及“卡2016夏季新款男士休闲时尚修身纯棉V领拼色短袖针织T恤潮LM116”(单价90元)的两件商品。

紫曦公司对此次网页浏览及购买行为没有进行公证。

2016年5月13日,紫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一并起诉的同类案件还有3件。

庭审中,本院现场打开(2015)粤广白云第698号公证书封存实物的箱子,里面有一个已经开封的邮件包裹和一条蓝色牛仔裤,邮件包裹显示的寄件人为“骏驰服饰”。

包裹内有毛衣两件、牛仔裤两条、内裤一条(均用包装袋包好)。

经查看,两条牛仔裤裤腰的内标、外标及吊牌都有“”标识,吊牌显示公司名称及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卡宾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901房,邮箱地址为ser×××@cabbeen.com、网址为××,两件毛衣的衣领处均有“”标识,内裤裤腰的显著位置标也有”标识,另牛仔裤及内裤包装袋的封面也印有”标识。

紫曦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的其自行购买的两件T恤的衣领处也都有“”标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紫曦公司向本院反映:在其另案起诉雷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粤2071民初9545号】其向雷静调查得知,雷静以“骏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一家网店,运成制衣厂的经营者段桂成也在阿里巴巴开了一家网店出售衣服,但由于不懂网店经营,因此于2014年8月以月薪3000元的工资聘请雷静帮忙管理网店,雷静只负责管理网店,发货由段桂成负责。

雷静在为运成制衣厂及段桂成管理网店时,为图方便直接将自己网店的图片装饰在运成制衣厂的网店内,实际上骏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是不存在的,因此,其认为雷静在本案中只是受雇于运成制衣厂和段桂成,故撤回对雷静的起诉。

在其另案起诉雷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其起诉的相关侵权行为不包括在本案中的起诉,双方就该案已达成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也不包括在本案中的主张。

另外,运成制衣厂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因此其认为运成制衣厂和段桂成在本案中实施了生产及销售行为。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紫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张白云公证处出具的面额分别为3850元(7件)、6600元(12件)的公证费发票。

紫曦公司称因为其一次性在白云公证处做了多起案件的公证,因此公证费发票为合计费用,涉案公证包括网页公证、购买公证及收货验货公证,每项550元,合计为1650元。

除此以外,紫曦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运成制衣厂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运成制衣厂成立于2013年6月9日,经营地址为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沙岗下、林福堂”(萧润侬厂房),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段桂成,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服装。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是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续展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2015)粤广白云第697、698、740、13635、13636、1363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阿里巴巴网店名为“运成制衣厂”的店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该网店店铺的信息与运成制衣厂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一致。

同时,该店铺网页显示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运成制衣厂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服装。

因此,对紫曦公司主张运成制衣厂、段桂成实施了指控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故判断运成制衣厂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使用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服装的显著位置标有“”标识,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也均由英文字母Cabbeen组成,且字体也基本相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自于原告,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的服装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运成制衣厂、段桂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故紫曦公司起诉要求运成制衣厂、段桂成停止销售侵犯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紫曦公司要求运成制衣厂、段桂成销毁侵权用生产模具、机器设备,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运成制衣厂、段桂成存在主要用于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机器设备及使用的是何种生产模具、机器设备,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紫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运成制衣厂、段桂成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运成制衣厂、段桂成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运成制衣厂、段桂成应连带向紫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运成制衣厂、段桂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段桂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段桂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运成制衣厂、段桂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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