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21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四书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55号。
负责人:牛守义。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郝宇光。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四书店、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