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7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经营者:曹峰浪,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2017年6月8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