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初9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林,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火厂坪镇日日顺电器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新华路*号。
经营者:李宏亮。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火厂坪镇日日顺电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者李宏亮已于2015年10月将邵东县火厂坪镇日日顺电器店转让给案外人周燕,且其与现经营者周燕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东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