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64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菁,董事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润祥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