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88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安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
委托代理人高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安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