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324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128号。
法定代表人:曲慧霞。
被告: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具滋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37元,减半收取为7418.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