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号。
经营者:张丰丽,女,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
住山东省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祥萍,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系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员工。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