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9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茵,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辉越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经营者:潘天武,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平,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城辉越电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